作废上海货运发票处理
发布:admin | 发布时间: 2009年8月10日 作废的货运发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发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此可见,上述纳税人的货运发票应当按照作废的货运发票处理。
作废货运发票的处理,必须是数据处理和纸质处理同步进行。即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将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作剪口处理。否则,如果只是纸质作废而发票税控系统没有作废,将产生货运发票比对不符的结果,不仅导致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会使受票方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正确的操作方式是,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货运发票后应立即与采购部门进行核对,发现运输合同有误、开票有误等需要退回运费时,及时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如果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部门对货运发票验收无误后,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货运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货运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发票
原载:http://www.fapiao258.cn/post/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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