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大学生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发布:admin |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24日走访全市各人力资源市场,发现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至少三成揾工大学生因求职心切,忍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而“试用合格即签劳动合同”也成为不少招聘企业在非常时期的不成文规定。广东某职业学院应届生齐同学初入职场,却连连遭遇不良企业,试用期成为“白用期”。“半年被"试用"了三次,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发全薪…发票…什么福利都没有。” 周围多数同学有过相似经历,甚至有室友求职心切,险入传销组织。
对此,劳保部门有关专家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发票用人单位应明确是否录用,“用”的应签合同,商定试用期长短。所以,是否录用不应以试用期来确定,此举并不合法。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签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试用者可享有哪些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使不签合同不买保险,在试用期遇工伤,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试用期也要与企业订立合同,警惕不良企业以“试用”为名“白用”劳动力。“合同是维权的护身符。”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揾工者,若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打工者须留个心眼,保存工服、工牌等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依照事实劳动关系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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